男子驾车碾到醉汉致死检方决定不起诉 视野盲区成争议焦点。2024年11月20日,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发生一起悲剧。陈先生驾车回小区地库时,在下坡转弯处压到了一名醉酒横卧车道的男子,导致其死亡。当天晚上8点35分左右,陈先生沿着地库入口下坡并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身突然一抖。他下车查看,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醉酒男子。随后,该男子的妻子赶到现场。陈先生立即拨打120,但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陈先生向警方表示,醉酒男子躺在地库右转车道盲区。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立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对他取保候审。司法鉴定显示,醉酒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系被车辆碾压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办理期间,警方进行了可视局域鉴定,结果显示,当车辆驶入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1至2米时,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侧地面假人,但随着车辆继续行驶,假人逐渐被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驾驶员无法观察到假人。陈先生认为,地库入口下坡正对面就是承重柱,现实中不可能驶出墙体1至2米位置才转向,而是驶出墙体立即转向,醉酒男子刚好躺在视野盲区。

相关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证照齐全,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检验合格;案发时无酒驾、毒驾,行驶速度约6km/h(低于地下车库15km/h限速)。陈先生用“假人”在事发地做实验,发现数十辆汽车进入地库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地方有“假人”,并碾压到“假人”。他曾把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提交给检察院。
2025年7月9日,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26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先生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主动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然而,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
今年2月28日,陈先生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5月18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陈先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坡底处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在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安全通行条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要件。
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但身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因触犯刑法,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他最担心未来孩子入伍政审受影响。
事故后,小区物业在地库入口转弯处装了一面镜子,以便驾驶员可以看到弯道另一侧。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陈先生承担60%的责任。
类似案例中,曾有判决认定为不是犯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06-1-178-004,安阳张某案)显示,张某驾驶车辆进入地库后将躺在甬道入口5米靠墙躺下休息的张某某碾压致死。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无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按照一般社会常识,机动车通行的地下车库行车道中不会躺卧在转弯车道内。即使司机尽到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醉酒男子,该事故的发生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则表示国内正规最大的配资平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关键看驾驶员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相对不起诉意味着认可已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仅因赔偿谅解、矛盾化解而不予科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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