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刚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钱某,通过微信向南京某美容医院咨询手臂抽脂和双眼皮项目。院方告知相关手术费用约2万元,并邀请其到店面诊。然而,钱某到店后,医院工作人员安排多名医生轮番推介,诱导她在原有消费意愿外增加多个医美项目,预算从2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由于钱某没有支付能力,美容医院引导她在无放贷资质的贷款APP上贷款8万元,年利率高达24%。
手术完成后,钱某认为该美容医院存在诱导消费行为,遂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消费费用。建邺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医院针对支付能力有限的在校学生,恶意诱导其超出原有消费意愿增加项目,致使消费金额大幅攀升;后续又联合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引导钱某进行高息借贷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不当诱导,变相侵害了钱某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美容医院退还钱某2万元。美容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胡庆东介绍,钱某虽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行为有一定认知,但美容医院的不当诱导、违法引导借贷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决退还2万元,既是对美容医院唯利是图、违法违规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元鼎证券,也是对钱某的合理补偿。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恶意诱导消费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严格区分商业营销和恶意诱导消费的界限,对医美机构恶意诱导消费者高息借贷进行医美消费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加以惩治,有力震慑了医美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医美市场消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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