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曝光线上兼职诈骗链条!股票配资平台
“足不出户日赚300”“学生宝妈优先”,这样的手机兼职广告总能戳中一些人想轻松赚钱的心理。然而,这份看似低门槛、高回报的工作,背后却藏着由层层套路编织而成的诈骗陷阱。近日,江苏南京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关于“线上兼职”的诈骗案,1万多人被骗,涉案金额达3700多万元。
“线上兼职”诈骗案
逾万人被骗三千余万元

被害人小夏:
9.8元是能够接受的,毕竟能试错,成本比较低。

支付费用后,一名自称是培训老师的人员告诉小夏,通过交纳推广引流费,可以让更多人关注到他的公众号。
被害人小夏:
推广引流费是6000多元,我是学生,没这么多钱,他就让我先交一半。

累计转账4000多元后,小夏发现自己公众号的关注数量并没有增加,在向培训老师询问推广数据时,对方却屡次以各类理由推诿,不愿提供。
被害人小
夏
:
先找个借口说是七天预热,七天后问他,他又找了借口说运营部没有把推广功能打开,于是我就起疑心了,跟他说要报警,让他们退钱。
民警调查发现,还有很多人和小夏有着相似的经历。掌握关键证据后,公安机关对陈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毛若帆:
陈某、李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设置骗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该犯罪团伙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一共诈骗一万六千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3755万余元。2025年11月,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李某等12名从犯判处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流水线式分工
还原诈骗链条
利用互联网平台编造虚假兼职广告,先用小额费用降低被害人的防备心,再以开通平台、推广引流等名义不断加码,不法分子的诈骗套路可以说是环环相扣。
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陈某在一家优惠券推广返利平台注册会员,以每年1980元的价格购买外卖基础版服务,通过该服务可以对接外卖、网约车等平台的优惠券,为用户提供消费立减、满减等优惠。
在整个诈骗链条中,不法分子先在网络发布虚假兼职广告,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再以业务培训为由诱骗其交纳报名费。


随后,售前组人员会向被害人谎称,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可获得稳定高额收益,同时通过修图软件,伪造收益金额和聊天记录,发送虚假盈利案例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毛若帆:
售前组人员会以配置外卖优惠券平台为由,诱导受害人(被害人)继续交纳996元左右的平台搭建费用,并且声称这种兼职模式具备多种优势和保障,例如依托大型外卖平台风险低、受众广、收益高等话术,逐步降低被害人的防范心理。
层层诱骗
被害人不舍止损被套牢
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不愿放弃前期投入的心理,层层诱骗他们交费,收款后却不提供任何实质服务。为逃避监管,该团伙还通过第三方账户接收、分流诈骗资金。
当被害人发现自己支付了报名费和平台费,却并未获得收益后,售后组人员就会表示,平台运营需要拥有商家资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人沙宁波:
售后组人员宣称,个人发布广告容易被封号,而拥有商家资质则不会被封号,因此诱骗受害人(被害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借机收取698元左右的代办费用。但实际上,符合经营资质的个人在注册个体工商户时无须交费。

办理营业执照后,售后组人员还会以平台需要推广引流才能获利为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交纳费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人沙宁波:
售后组人员会反复向受害人(被害人)强调有流量才能赚钱,虚构每月保证15万次左右曝光量、引流7000至8000名用户、达不到效果可退款。若受害人(被害人)暂时没有资金,售后组人员便会根据其经济状况先行收取定金,待受害人(被害人)资金到位后再补收尾款。
收取推广费后,售后组人员并不会提供实质性服务。当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对方则会以需要领导审批等借口拖延,拒绝退款。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毛若帆:
2019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先后成立了十多家公司,而以他自己姓名注册的公司只有两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监管,陈某会使用非自己名下的第三方账户接收诈骗钱款,再将钱款分流至私人银行卡,以掩盖资金流向。
服务合同掩人耳目
不法分子以诈骗罪获刑
办案人员查明,犯罪团伙以签订服务合同为掩护,伪装出合规经营的表象,并利用被害人不想损失前期投入的心理,诱导持续转账,直到被害人无力支付,再拉黑并切断联系。
调查发现,行骗过程中,犯罪团伙不仅会向被害人展示企业资质等信息,还会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注明“达不到效果可以申请退款”“骗取服务费用按十万元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毛若帆:
签订服务合同只是犯罪分子为了把自己的行为包装成民事违约纠纷而使用的幌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在本案中的被害人既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效力。但是因为陈某等人实施的本就是诈骗活动,根本也没有履约的意图和行为,实际上合同也是无法实现的。
办案人员介绍,本案中,以陈某为首的13人均被判处诈骗罪,而不是民事欺诈。这也是本案的庭审焦点。不同罪名背后,对应的行为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又有什么区别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苏斌:
民事欺诈的特点是夸大、隐瞒部分事实,主观上仍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如果发生纠纷,违约方仅需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或赔偿损失。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全部或主要事实,主观上无意履行或根本无法履行,违法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平台流量引流,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提醒,这类
流水线式兼职诈骗,瞄准的就是人们想轻松赚钱的心理,套路虽不复杂,但极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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